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91********,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捕前住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号,2014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至4月27日期间,被告人阿某某因没有经济来源就产生了冒充女性跟男性网友见面发生性关系,并以此索要钱财的想法。阿某某通过手机号在陌陌APP注册帐号,使用女性头像,并以“荔枝**”为名让他人误以为是女性用户,同时注册多个微信号后组建三人微信群,通过发送二维码让被害人扫码进群,诱骗被害人发红包,收取红包后,将被害人踢出微信群。2020年4月25日,阿某某添加被害人韩某某为陌陌好友,将其拉至微信群内,以见面需要费用为由诱骗韩某某向其转账,韩某某多次向阿某某发送微信红包共计3000元;2020年4月份,阿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乌某某580元、其某某863元、徐某某300元、李某某300元、马某某309元,合计诈骗上述6人5352元,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案发后,阿某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韩某某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韩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三星牌手机一部、OPPO牌手机一部;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拘留文书、逮捕文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情况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2014)扎鲁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谅解书;
3. 被害人韩某某、乌某某等6人的陈述;
4. 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 电子数据:韩某某手机聊天记录光盘1张、阿某某手机聊天记录光盘1张、“荔枝**”陌陌账号、“自由新生baoge201****”“善意都是我kgkx****”信息截图、阿某某微信红包转账记录截图13页、李某某“SandAndFoa****”微信信息及红包记录5页、其某某“bqgq12****”微信信息及红包记录12页、乌某某“wydllove****”微信信息及红包记录12页、徐某某“J15144999****”微信信息及红包记录6页、马某某“1820497****”微信红包记录3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采取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非接触方式,多次骗取不特定他人财物,合计53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刑事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阿某某近亲属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袁宝辉
检察官助理:苏日娜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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