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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贩卖毒品罪)(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维吾尔族,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沙湾县,住新疆沙湾县某某镇某某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阿某某在沙湾县某某镇附近加油站给甫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车内搜出麻净重253.97克,毒资三千元,甫某某交代,向其贩卖毒品大麻的是阿某某,侦查人员在某某镇某某村*****房屋内将阿不某某抓获并当场搜出贩卖毒品毒资一千七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被告人同意本案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人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 阿力木江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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