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非法储存、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阿某某8年前在冕宁县沙坝镇街上五金店购买了制造射钉枪的材料后,找到他人帮忙制造成功射钉枪后,放于家中并不时用射钉枪去打猎,后将射钉枪放于其父亲家。
2019年2月被告人阿某某以800元现金非法从陈某某(原名:俄某某)处购得射钉枪一支。
查获的射钉枪的鉴定意见,凉山州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痕迹){2019}94号鉴定书意见为:1送检疑似枪支2019400094-02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非法买卖的枪支)
凉山州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痕迹){2019}95号鉴定书意见为:1送检疑似枪支2019400095-01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非法持有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同案人的供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2019年2月被告人阿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从陈某某处购买一支改装的射钉枪,非法持有一支改装的射钉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建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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