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彝族,1982年**月**日出生,四川马边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982********,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现住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左右,被告人阿某某在马边县城张坝“金荣机电”购买了射钉器、钢管、射钉弹等材料回家后,用电焊机和切割机自己改装了一把射钉抢。2020年3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依法扣押。
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阿某某改装持有的可疑枪支具有致伤力,应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与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非法改装具有杀伤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系初犯,且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综合全案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附:1、被告人阿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
检察官:邹红
检察官助理:高秀芳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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