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64********,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住西昌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西昌市森林公安局刑拘;经西昌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2年8月,被告人阿某某以人民币17000元的价格从海某某手中购买了位于西昌市**乡**村**组的一间土木结构房屋及集体林地一块(小地名:仰天窝、四开来界)。自1992年8月以来,阿某某购买该林地后,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逐年非法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改变林地用途至今。经西昌市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测定,其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0.4亩,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5. 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祖鹏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起诉书 8份、证据目录2份、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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