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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前检二部刑诉〔2020〕Z15号 

被告人阿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27241953********,蒙古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城川镇**嘎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被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阿某某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城川镇**嘎查自己承包的草原上雇用拖拉机开垦草原60.1亩、林地76.08亩,开垦后的土地用于种植玉米、土豆等作物,改变了用途。2020年12月4日,经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调查,被告人阿某某未恢复林地76.08亩、未恢复草原9.72亩。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阿某某与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达成植被恢复保证协议,对于未恢复部分已交纳植被恢复保证金23954元。

被告人阿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经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林权档案、草原承包权证、草原经营权证、遥感判读原有水浇地情况说明、开垦土地遥感影像图、关于调整阿某某土地确权地块位置和亩数的说明及土地确权示意图、植被恢复现状调查示意图等材料;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林地,改变被占用草原、林地用途,数量较大(草原60.1亩,林地76.08亩),造成草原、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敖日格乐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城川镇**嘎查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 其他证据材料共计十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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