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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4********,彝族,小学,四川省昭觉县人,住昭觉县********号,因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6日由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阿某某将爷爷留给他的两支改装枪,交给昭觉县**乡*村村长俄某某转交给解放沟派出所。被告人阿某某对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一支不能完成击发动作,不具有致伤力,不认定为枪支;另一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庆华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外。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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