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6507032818,彝族,文盲,四川省昭觉县人,住昭觉县**乡**村**组**号。2020年5月31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年8月12日,昭觉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阿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具体时间不详), 被告人阿某某在德昌县麻栗镇以500元一支的价格从一名彝族妇女手中购买了两支火药枪, 并将火药枪一直藏匿于家中。2020年5月31日,民警在其家中将阿某某抓获,并查获其藏匿于家中的两支火药枪。经鉴定:两支枪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良柏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阿某某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卷及诉讼卷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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