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8********,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越西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越西县森林公安分局调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阿某某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在依洛地坝镇则期村则期组原居住房屋后的山坡上(小地名:波石)。用胶线、竹竿(框)制成的猎捕工具猎捕获四只野生动物白腹锦鸡,之后把野生动物肉剔掉将三张野生动物皮毛挂于原依洛地坝镇则期村则期组家中,一张野生动物皮毛挂于普雄镇原”瓦吉木护路办”租用屋内。2018年6月,在依洛地百镇则期村则期组山坡(小地名:脚石觉吧)放羊时捡到二只野生动物幼仔”苏(彝音)拿回家中分别在家里和普雄镇原“瓦吉木护路班”屋内饲养;2019年5月**镇**村则期组山上(小地名:吃坡脚)掏到五个鸡蛋,拿回家成功孵化出儿子“苏(彝音)“饲养于普雄镇原”瓦吉木护班“租用屋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越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华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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