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公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65********,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布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9月15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09月26日逮捕。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0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3月10日11时许,布拖县公安局拖觉镇派出所同浪珠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开展禁种铲毒活动时发现该**村**组阿某某家的自留地里发现种植有毒品原植物(罂粟)。经调查为被告人阿某某所种植。2015年09月,被告人阿某某为了获利,从山上放牧时捡来罂粟种子和豌豆混合种植于自家的地里。2016年03月10日被公安机关铲除。当时在该村一组组长阿某某的见证下清理出1200余株毒品原植物,从中提取出两株送检。经凉山州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两株原植物中检出毒品可待因、蒂巴因、吗啡、罂粟碱、那可汀。案发后,被告人阿某某一直在逃,后于2019年09月15日13时主动向布拖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为获利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200余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 文
王雪琼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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