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阿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缅甸国佤邦勐平区人,哈尼族,文盲,无业(上述信息系被告人自报),到案前暂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镇**村**组出租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阿某吸食毒品。2019年,其向他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孟连县**镇辖区内多次贩卖给岩某等吸毒人员。2019年8月16日19时许,孟连县公安局民警在孟连县**镇**路***饭店旁抓获被告人阿某,当场从其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0.67克,毒品海洛因1.38克。
被告人阿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等刑事照片;2.抓获经过、接收毒品经过、侦破报告等;3.证人岩某的证言;4.被告人阿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6.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定管制,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阿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钊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阿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5碟。
4.本案中查获的毒品等涉案物品暂扣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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