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84号
被告人阿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98********,彝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5********,彝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甲、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8时许,被告人阿某甲、吉某某与他人饮酒后,吉某某作为粤S7****号牌小型汽车的所有人和同车人,明知阿某甲饮酒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仍将其车辆交由阿某甲驾驶。阿某甲驾驶粤S7****号牌小型汽车载吉某某行驶至龙岗区**大道**人民医院**路段时,被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阿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阿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呼气式检测单、违法犯罪人员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行驶证、情况说明、行车轨迹查询、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证人证言:阿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阿某甲、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华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甲、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吉某某系机动车所有人,明知阿某甲饮酒仍将其车辆交与阿某甲驾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甲、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阿某甲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判处吉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昀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阿某甲、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阿某甲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酒店**楼**休闲会所宿舍,电话131********,吉某某住东莞市长安镇**村**路**号**室,电话138********;
2.移送案卷贰册、量刑建议书捌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情况说明》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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