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阿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85********,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布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5月0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0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2月0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03日20时40分,被告人阿某甲驾驶一辆号牌为川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布拖县城往**乡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布西路一公里加100米处时,撞到行人阿某乙,导致双方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阿某乙被送往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被告人阿某甲当场被抓获,并对其依法提取血样送往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阿某甲手臂静脉处提取的编号为;血醇2019240106-01检材血样中检出乙醇 ,其含量为178.17mg/100m1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事发后被告人阿某甲对事实供认不讳。经布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认定;认定被告人阿某甲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现经凉山州定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阿某乙的左下肢损伤构成拾级伤残 ,肋骨损伤构成拾级伤残;颅脑损伤构成拾级伤残。现经双方调解被告人阿某甲已赔付一部分,未全部赔付完毕。案发后被告人阿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于2020年02月11日在值班律师姜世旭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甲危险驾驶造成他人伤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 文
杨 铁
2020年0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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