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阿某甲,曾用名阿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7200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号,现住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号,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阿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阿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通辽A7****号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扎鲁特旗**镇**快餐门前油路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色某某驾驶的蒙G2****号轻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车驾驶人阿某甲受伤,两台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呼吸酒精检测,被告人阿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阿某甲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56.9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
2. 证人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车检照片;
5.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6.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阿某甲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甲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晓辉
检察官助理:包苏亚拉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阿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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