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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甲危险驾驶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阿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89********,蒙古族,小学文化,群众,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嘎查**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阿某甲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29日14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其蒙DM****号小型轿车沿**镇至**嘎查乡间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海日苏至宝日勿苏0583号电线杆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阿某乙驾驶的蒙D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阿某甲驾驶蒙DM****号小型轿车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巴林右旗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阿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领取车辆通知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执业资格复印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等;2.被害人阿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车体痕迹照片35张、现场执法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某甲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阿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芒来其其格

检察官助理:苏亚拉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阿某甲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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