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阿某甲,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72********,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5日被冕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阿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在2019年4、5月份多次容留、介绍马某某、阿某乙等人在其漫水湾租住的房屋内进行卖淫活动。每次卖淫以60元一次和300元包夜的价格收取费用,收付款基本上都是在微信上通过红包、转帐的方式完成。阿某甲从中抽取20元或100元不等的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甲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建华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凉山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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