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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甲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304号

被告人阿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81999********,彝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普格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阿某甲与能某某、阿某乙、米某某及另一名男子(后四人另案处理)预谋盗窃手机后,一起去到本市桥头镇宏达二街67号华灵通讯店伺机作案。当天5时许,阿某甲与米某某在旁边望风接应,能某某、阿某乙及另一名男子撬门入内偷走12部手机(共价值约10630元)。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阿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阿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甲无视国法,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8月26日

附:

1、​ 被告人阿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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