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阿某盗窃、抢劫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阿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2********,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村,现无固定住址,无业。2014年2月18日因盗窃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924日因盗窃罪被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沧州市运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阿某来到沧州市运河区万泰家园小区,先是通过攀爬厨房窗户进入3号楼3单元101室,在该处盗窃一把菜刀后离开;接着其来到8号楼2单元101室,意图再次通过厨房窗户进入他人家中,在撬窗户的过程中被业主发现,随即逃跑;随后其又进入1号楼4单元201室进行盗窃,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从放在客厅的挎包内拿了人民币700元、港币10元,业主王某某听到客厅有动静后出来查看,阿某威胁王某某说“我手里有刀,别过来”,并从厨房窗户逃离,王某某大喊有小偷。正在小区内搜查小偷的3号楼、8号楼的两名业主及万泰家园小区保安听到声音后,前来围堵阿某,阿某在被围堵的过程中挥舞菜刀,企图将众人吓退,最后被出警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阿某供述;

2被害人王某某、闫某某、石某某陈述;

3证人孟某某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

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3号楼3单元101室8号楼2单元101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1号楼4单元201室盗窃,在被业主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抢劫罪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媛媛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阿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