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阿某,男性,1973年3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730301****,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住**路***号院*幢*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喀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及义务;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期间23时,被告人阿某在喀什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房间,组织艾某,米某,阿某等赌博,赌博的方式1000元至5000元,出资12000元组织赌博艾某,米某,阿某等赌博,被告人阿某抽头渔利累计60000元。
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阿某为组织赌博目的认识买某在喀什市**镇**村*组房间,买某,吾某,木某等赌博,赌博的方式500元至5000元,出资130000元组织赌博买某,吾某,木某等赌博,被告人阿某抽头渔利累计80000元。
2017年12月期间23时,被告人阿某为组织赌博目的认识艾某的在喀什市**大夏**号楼2单元14号房间,艾某,买某,阿某等赌博,赌博的方式400元至3000元,出资50000元组织艾某,买某,阿某等赌博,被告人阿某抽头渔利累计20000元。
2015年10月期间23时,被告人阿某为组织赌博目的认识买某在喀什恰尔巴格娱乐为催钱目的受害人艾某骂他后互相吵架,被告人阿某被断掉受害人艾某的一片肋骨。
2012年11月期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阿某为组织赌博目的自己的在喀什市***院6号楼3单元311房间,喀什**宾馆,喀什边疆宾馆,喀什三奔美景宾馆等地点自己认识的阿某,马某,阿某,依某,吐某,米某,等人组织赌博。
2017年2月期间20时,被告人阿某为组织赌博目的在自己的喀什市**属院6号楼3单元311房间,马某,凯某,买某等赌博,赌博的方式50元至1000元,被告人阿某抽头渔利累计10000元,被告人阿某被马某赌博欠20000元。
2017年4月期间18时,被告人阿某为组织赌博目的在自己的喀什市**属院6号楼3单元311房间,马某,凯某,阿某等赌博,赌博的方式50元至500元,出资赌博,被告人阿某抽头渔利累计3000元,被告人阿某对马某赌博欠20000元,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阿某多次崔对马某,被告人阿某为算对马某的赌博钱马某名额的新Q9**40号的小型越野车抢走卖给阿某。
2017年10月期间18时,被告人阿某在艾孜来提十字路口为催钱目的受害人艾某寻事滋事骂吵架打他。
2017年2月期间20时,被告人阿某为组织容留他人吸毒目的在自己的喀什市**属院6号楼3单元311房间买某,凯某,马某等人一起吸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以寻事滋事,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月日古丽克力木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阿某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起诉书副本8份,量刑建议1份,适用普通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讯问笔录1份,一张光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