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阿比久都,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9********,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2月1日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6月20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2018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2月26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8月1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民警到其执行刑罚的监狱将其押解回攀。
被告人阿比只格,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4********,彝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8日被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2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期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吉克日只,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7********,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9月1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9月26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8月1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民警到其执行刑罚的监狱将其押解回攀。
被告人阿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4********,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2月1日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3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20年3月19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8月1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民警到其执行刑罚的监狱将其押解回攀。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比久都、阿比只格、吉克日只、阿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阿比久都、阿比只格、吉克日只、阿某甲翻越攀枝花市仁和区上海花园一期围栏进入小区,使用事先准备的改刀将20栋4号翟某某家的窗子撬开后,被告人阿比只格、吉克日只、阿某甲在外放风,被告人阿比久都翻窗进入室内盗得现金800元。随后,四人又使用改刀将该小区13栋2号王某某家的窗子撬开后,被告人阿比只格、阿比久都、吉克日只在外放风,被告人阿某甲翻窗进入室内盗得现金1500元。之后,四人又到该小区另外一栋别墅撬窗准备实施盗窃时,被业主发现后四人立即逃离。四被告人将盗窃的现金每人分得800元后将剩余的钱用于坐车、吃饭等公共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押解(解回)告知函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阿比久都、阿比只格、吉克日只、阿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翟某某、王某某的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比久都、吉克日只、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比久都、阿比只格、吉克日只、阿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现金23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比久都、阿比只格、吉克日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阿比久都、吉克日只、阿某甲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前发现漏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光怀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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