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阿比石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42001********,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镇**村**组**号。2018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比石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7时许,被告人阿比石沙伙同“马桶”(身份不详、在逃)驾驶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伺机盗窃,在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1号外路边,阿比石沙下车扒窃了骑共享单车的被害人王某某挎包内的一部黑色华为牌手机。随后,在成都高新区一环路南四段1号附5号外斑马线处,阿比石沙下车扒窃了骑共享单车的被害人汤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金色苹果8Plus手机。得手后二人继续行驶,在成都高新区永丰路2号外路边,由“马桶”下车扒窃了骑共享单车的被害人赵某某挎包内的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之后二人驾车行驶至成都高新区永丰路24号附近,准备再次作案时被民警发现,二人弃车逃跑,阿比石沙被民警挡获,“马桶”逃离现场。民警当场在阿比石沙身上查获上述三部被盗手机。经鉴定,三部被盗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6050元,现已全部发还被害人。阿比石沙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比石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比石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阿比石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阿比石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阿比石沙曾有盗窃前科,酌定从重处罚。综合考虑以上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阿比石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燕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阿比石沙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
2.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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