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阿洛拉日,绰号:龙科,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8********,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住马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8日被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洛拉日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8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再次移送起诉。2020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阿洛拉日因债务压力导致心情烦闷,遂从四川省乐山市乘车至成都市散心。4月8日,又从成都乘车前往贵州省贵阳市继续玩耍,玩至4月11日,阿洛拉日无钱继续游玩,遂萌生抢劫筹集资金继续到重庆市玩耍的想法。当天11时许,阿洛拉日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购买了折叠刀、手套、口罩、帽子等作案工具。12时许,阿洛拉日前往花果园国际中心3号楼停车场内蹲点守侯,准备抢劫驾驶高档轿车出行的单身女性。18时许,被害人陈某某独身一人到该停车场负三层,准备驾驶贵A1****号奥迪A5轿车出行,当陈某某刚坐进驾驶室时,尾随其后的阿洛拉日立即从副驾位上车,用折叠刀威胁陈某某将车开往负四层。到了负四层后,阿洛拉日用手机充电线捆住陈某某双手、用眼罩罩住陈某某眼睛,接着翻看手提包,在包内未找到现金后,又逼问银行卡密码,在得到密码后,阿洛拉日驾驶陈某某的车辆到花果园丰山小镇的建设银行ATM机取款30000.00元,随后弃车逃离现场,于当天乘车前往安顺市。
阿洛拉日抢到钱后,于当天转款18000.00给朋友马某某,委托马某某将款转给其妻子王某某,余款12000.00元用于个人挥霍。2020年4月20日,王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赃款26000.00元;4月23日,公安机关将26000.00元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2、2020年4月13日,阿洛拉日从贵州省安顺市乘车到遵义市汇川区准备继续实施抢劫,并将汇川区珠海路海珠广场地下停车场选为作案地点。作案地点选好后,阿洛拉日购买了棒球帽、衣服、鞋子等作案工具,并在停车场蹲点守候。当日15时许,被害人黄某某独身一人到停车场准备驾驶贵C1****号奔驰车出行,当黄某某刚坐进驾驶室时,尾随其后的阿洛拉日立即从副驾位上车,用折叠刀抵在黄某某的脖子处威胁其不要动,因黄某某奋力反抗,阿洛拉日未劫取到财物并下车逃离现场。在反抗过程中,黄某某双手被刀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3.2020年4月17日,阿洛拉日窜至重庆市两江新区仁安龙城国际2栋门口的摩托车停放处,盗窃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渝C7****号钱江贝纲利牌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0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盗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曹某某。
4.2019年6月,四川省乐山**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承包了四川省峨边县杨村卫生院综合楼加固改造及增设消防疏散钢楼梯改造工程,含税合同价款1340000.00元。2020年6月23日,阿洛拉日借用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兴公司)的资质与华西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承接了该工程的劳务施工,劳务费共计480000.00元,施工期间为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9月13日。
承接工程后,阿洛拉日雇佣赵某某、龚明林等30余人现场施工。施工期间,华西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至9月4日期间,按工程进度分3次共计转款480000.00元劳务费到如兴公司账户上。如兴公司收到华西公司转来的工程款480000.00万元,扣除代阿洛拉日缴纳的增值税13980.58元、附加税和工会经费管理费15019.42元后,在2019年7月23日至9月5日期间,又分3次将余款451000.00元转至阿洛拉日的银行账户。阿洛拉日拿到工程款后,未及时、全额支付民工工资,拖欠赵某某、龚某某等39名民工工资共计368740.00元,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阿洛拉日仍未按要求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3687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作案工具刀、衣服、手套等物证;2、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曹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阿洛拉日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碟、银行监控光碟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洛拉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持刀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洛拉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摩托车一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洛拉日有能力支付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洛拉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阿洛拉日在遵义市汇川区实施抢劫时,因被害人强烈反抗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阿洛拉日退赔部分抢劫赃款,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仁华
检察官助理 杨成旭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阿洛拉日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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