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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日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阿某某日,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61998********,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美姑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阿某某日在本市东区**大街******单元****号员工宿舍内,趁刘某某洗澡不备,盗走其黑色金立M6(4+64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88元)、银色小米平板2(16G)电脑—部(价值人民币627元)。销赃后赃款用于日常开销。

2.2019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阿某某日在本市东区**路******单元****号员工宿舍内,趁肖某某、柏某某、李某某熟睡不备,盗走肖某某的华为手机一部,柏某某的二手华为8C(4+64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77元),李某某的华为荣耀V10(4+64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97元)。销赃后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3.2019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阿某某日在本市东区**大道东段******单元****号员工宿舍内,趁杨某某、何某某、钟某某熟睡不备,盗走杨某某的蓝色VIVOX9s(64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67元),何某某的蓝黑渐变色OPPOR17(128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钟某某的玫瑰金VIVOX9s(64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37元)。销赃后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阿某某日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99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阿某某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阿某某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阿某某日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日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全美

检察官助理:艾太勇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日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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