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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的伍三抢劫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599号

被告人阿的伍三,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2000********,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冕宁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假释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的伍三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凌晨3时许,在西昌市西郊乡张家屯村“佳园酒店”背后巷道内,被告人阿的伍三用事先准备好的约有啤酒瓶口粗的尖锐树枝,威胁被害人边某某及其女友王某某,抢得一挎包(包内有红色美图手机 、苹果平板电脑各一部及钱包一个)后逃离现场。2019年9月29日,民警在西昌市步行街将阿的伍三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起获被抢挎包及苹果平板电脑。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苹果mini4平板电脑价格为100元,现已经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的伍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的伍三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归案后,被告人阿的伍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祖鹏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阿的伍三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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