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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皮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8〕599号

被告人阿皮某甲(曾用名阿皮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金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皮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阿皮某甲酒后经过本市塘厦镇科苑城沙坪路口时,见被害人黄某某在路边,以为黄某某辱骂他,遂上前和黄理论,阿皮某甲的朋友见状,上前拉开双方,阿皮某甲趁机强行将黄拿在手上的一部OPPO牌手机(价值1424.05元)拿走并离开现场。后黄某某报案,公安人员于当日在本市塘厦镇蛟平大道抓获阿皮某甲等人,并起回手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阿皮某丙等证人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阿皮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皮某甲无视国法,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丽珊

  

2018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阿皮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两册、检察卷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卷宗内附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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