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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约木土牛、万伟康等走私、贩卖毒品等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阿约木土牛,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95********,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布拖县人,家住四川省布拖县**镇**村**组**号。2019年1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甘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甘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伟康,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96********,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家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乡**楼村**桥。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甘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甘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普向东,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51992********,彝族,中专文化,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人,家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村**村委**村**号。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甘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甘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约木土牛、万伟康、普向东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甘洛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甘洛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阿约木土牛雇佣被告人万伟康、普向东运输毒品及收取毒资。2019年1月3日阿约木土牛安排万伟康、普向东从云南省大理出发前往境外吞食毒品并将毒品运回云南省丽江市。2019年1月7日,公安机关在云南省大理丽江线高速路普和服务区进行缉查,于当日16时27分左右,在一辆车牌为云******的银灰色商务轿车上抓获万伟康、普向东。后万伟康经七次排毒,共排出毒品可疑物58颗,净重346.86克;普向东经四次排毒,共排出毒品可疑物61颗,净重355.14克。万伟康、普向东被抓获后供述了阿约木土牛为其在云南省丽江市租住的房屋,在位于云南省丽江市香格里拉大道寨后街后下段136号租住的房屋中查获带有毒品可疑物的菜刀、剪刀和装有毒品可疑物的粉碎机等工具。2019年1月8日在万伟康、普向东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在四川省西昌市将阿约木土牛抓获。经鉴定:普向东吞食的毒品海洛因含量介于45.54%-53.53%之间;万伟康吞食的毒品海洛因含量介于47.13%-53.80%之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约木土牛、万伟康、普向东为牟取非法利益,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阿约木土牛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本案主犯;被告人万伟康、普向东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本案从犯。案发后,万伟康、普向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阿约木土牛,具有立功的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卫东

周丽娟

2019年6月12日

附:1.三被告人现关押于甘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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