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658号
被告人阿衣以斤,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51995********,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栋**单元**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昌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林,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昌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被告人熊飞全,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成都市成华区**乡**路**号龙华居小区**栋**单元**号。2017年8月,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昌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衣以斤、罗林、熊飞全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以来,兰州籍吸毒人员刘某甲多次联系阿衣以斤帮忙购买50克毒品冰毒,在此过程中阿衣以斤向刘某甲索要微信“红包”,累计收取其微信“红包”400余元。4月29日,阿衣以斤、罗林、熊飞全三人在熊飞全家一起吸食冰毒后,阿衣以斤提出帮忙购买冰毒的事,经罗林与巫某某联系,得知能买到冰毒, 50克冰毒的价格为12500元钱。三人商议决定将购来的50克冰毒以14500元钱的价格转卖给刘某甲,从中获利2000元,由其三人与巫某某四人均分。随后阿衣以斤通过微信联系刘某甲,告知要买的50克冰毒已落实,叫他来成都拿货,熊飞全也用阿衣以斤的手机通过微信语音的方式与刘某甲谈定了50克冰毒的价格、交易时间、地点。2020年5月1日下午17时许,刘某甲到达熊飞全家并将购买50克冰毒所需的14500元现金交给了熊飞全,熊飞全在其居住的小区门口给了罗林12500元去购买冰毒。罗林通过巫某某从刘某乙手中以11800元的价格购买到50克冰毒后(巫某某、刘某乙另案处理),将冰毒带回之前熊飞全与他约定的地点**栋**单元**楼交给熊飞全,由熊飞全将冰毒拿回其家中交给刘某甲完成交易。18时许,民警在熊飞全家中当场抓获熊飞全、阿衣以斤、刘某甲,现场缴获毒品冰毒疑似物一袋,经称重毛重为50.55克、净重为48.66克,从中提取1.48克作为检材送检,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毒品)[2020] 260号检验报告书鉴定,检材中白色晶体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指定管辖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联系截屏照片、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巫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阿衣以斤、罗林、熊飞全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毒品封存拆封称重笔录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现场、搜查、毒品称重及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
被告人阿衣以斤、罗林、熊飞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衣以斤、罗林、熊飞全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被告人熊飞全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前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又犯贩卖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阿衣以斤、熊飞全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林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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