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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西五力抢劫案)_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阿西五力,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82********,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喜德县,住四川省喜德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西五力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6月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阿西五力驾驶摩托车在冕宁县**镇**处时,看见独自步行的被害人邵某某,误认为邵某某是卖淫女,遂产生欲出钱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念头,于是采用关闭摩托车大灯,骑摩托车尾随受害者邵某某的方法,至冕宁县**镇**村附近,阿西五力停车与邵某某搭讪,邵某某未予理睬并继续朝北行走,阿西五力在附近等候半个小时后,再次驾驶摩托车沿108国道追赶邵某某,行至**镇**村路段时发现邵某某,随后阿西五力停下摩托车,采用步行方式尾随邵某某至冕宁县石龙镇高枧村2组56号房屋外,在该房屋大门处强行将邵某某手上的手机抢走,同时采用勒脖子方式将邵某某拖行至高枧村2组65号房屋西侧的菜地处,因邵某某强力反抗并不停呼救,附近居民闻声出门,被告人阿西五力抢劫到手机后逃匿。阿西五力逃匿后,将抢得的手机据为己用。

该手机经冕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格为1468.00元, 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阿西五力时已将该手机扣押并返还给了被害人。阿西五力到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抢劫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价格认证意见;6.现场勘验及现场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阿西五力以暴力方法抢劫被害人手机一部,价值146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建华

检察官助理:邓长勇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侦查阶段讯问录音录像光盘4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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