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阿西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11995********,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昭觉县**乡**村**社**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阿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11999********,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昭觉县**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阿西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11999********,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昭觉县**乡**村**社**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西某甲、阿的某某、阿西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月9日告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相关权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7日1时许,被告人阿西某甲、阿的某某、阿西某乙伙同衣火某某(另案处理)谋议抢劫,并购买了一把水果刀为作案工具。四人窜到本市清溪镇大利村德邦物流旁的一个小巷子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刚从小车上下来,四人便围上去。阿西某甲拿出一把水果刀对着刘某某,威胁刘交出财物,并过程中划伤了刘的右手掌。后衣火某某等四人抢走刘某某现金831元、小米牌5S手机一部(价值1642.42元),并强迫刘解锁手机,打开微信,通过扫码方式转账200元到阿的某某手机微信内。得手后,四人逃离现场。2017年10月7日,公安机关将阿西某乙、阿西某甲、阿的某某、衣火某某抓获归案,并从阿西某甲身上缴获涉案被抢小米牌手机,从阿的某某身上缴获涉案被抢的600元现金。上述缴获的赃物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DNA鉴定等鉴定意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涉案被抢手机等物证,扣押清单等书证,视听资料审讯录像,阿西某甲等三名被告人及另案处理人员衣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西某甲、阿的某某、阿西某乙无视国法,结伙以暴力方法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静红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
1、阿西某甲等三名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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