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阿迪力·如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41989********,维吾尔族,小学肄业,农民,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镇**路**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8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7日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疫情原因未调取到释放证明材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迪力·如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7月4日)。被告人阿迪力·如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阿迪力·如则在本市丰台区**超市西门处,趁被害人褚某某不备,从被害人褚某某外衣衣兜内窃取华为MATE20手机1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040元。
被告人阿迪力·如则于2020年2月11日在本市朝阳区**园**号**号**内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芳城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在审查起诉期间基本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网上购买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甲、某某乙、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阿迪力·如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手机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讯问录像等;7.搜查笔录;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迪力·如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迪力·如则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迪力·如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响
检察官助理 程 颖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阿迪力·如则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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