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阿郎,男,出生于197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74********,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住甘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白玉县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同年8月25日被白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白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郎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白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白玉县山岩乡然翁村村民阿郎非法持有枪支和弹药。接到举报后,白玉县公安局立即组织民警前往白玉县盖玉镇河西街26号被告人阿郎的家中,搜出一把疑似半自动步枪、一把疑似“64”式手枪、490枚“51”式子弹、371枚7.62mm步机弹。经侦查,该枪支为被告人阿郎将自己持有的一把较新的半自动步枪与布某某(另案处理)一支较旧的半自动步枪和补4000元的差价方式交易所得。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阿郎交换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军用、制式7.62mm“56式”半自动步枪;持有的“64式”手枪不认定为枪支;持有的861枚弹药均为军用、制式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刚
检察官助理:刘黎霞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阿郎被羁押于白玉县看守所。
2._本案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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