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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鲁以打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公诉刑诉〔2018〕51号

被告人阿鲁以打,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9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剑川县,住剑川县**镇***村**号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鹤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鲁以打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二)项之规定,于2018年1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20日至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阿鲁以打与被害人丁某甲、黄某某同在鹤庆县*******寺庙外修葺挡墙。2017年9月29日下午,阿鲁以打与丁某甲、黄某某以打牌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发生争执,阿鲁以打遂产生了杀害丁某甲、黄某某的念头。当晚,阿鲁以打趁黄某某、丁某甲在寺庙内南面一楼最西侧的房间内熟睡之际,用钉锤分别击打丁某甲、黄某某的头部,尔后又用镰刀等工具砍刺丁某甲的腹部等部位。作案后,阿鲁以打携菜刀、镰刀潜入****村委会***村杨某某户,使用菜刀砍伤杨某某头部。当晚0时许阿鲁以打在逃跑过程中遇到出警民警,向民警投案。经鉴定,丁某甲系钝器多次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黄某某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杨某某所受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在案的钉锤、菜刀等物证;2.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3.丁某乙、乔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阿鲁以打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尸体检验、DNA检验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鲁以打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鲁以打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兴梅

2018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阿鲁以打现羁押于鹤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现存鹤庆县公安局。

4.被害人杨某某及被害人丁某甲、黄某某亲属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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