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阳市云岩区**巷**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市云岩区平安巷75号附近,以人民币150元价格贩卖一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给向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小包,净重0.11克。经刑事技术鉴定,涉案毒品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涉案照片、计量记录、送检收据、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分娩记录、前科材料、释放证明;
2.证人向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实施贩卖毒品0.11克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属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昊亮
2020年7月2日
附:一、被告人陆某某现监视居住,电话177849*****。
随案移送:
公安侦查卷二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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