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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云奎故意伤害案)_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陆云奎,又名:陆小佳,男,彝族,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村委会****。2002年9月29日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精神病鉴定于2019年8月21日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6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云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陆云奎在会泽县翠屏直街延长线中段西侧原泰和盛世KTV内与被害人吕某某发生争执,陆云奎将吕某某打伤。经鉴定吕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陆云奎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现场辨认笔录、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陆云奎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云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争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云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云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陆云奎属累犯、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陆云奎一年零四个月至一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燕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陆云奎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卷宗1册、卷外材料1页、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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