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陆传峰,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28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传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陆传峰虚拟“陆秀婷”身份,利用微信软件,在网络上以和被害人李某某处对象为名义,骗取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2643.1元。其中以要换手机为由骗取李某某新购买一部华为牌P20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3388元;以家人生病、出礼、同学聚会、自己身上没有钱需要用钱为由多次骗取受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4205.1元;2019年3月,陆传峰骗取李某某苏A*****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经鉴定,价格为5050元。
被告人陆传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陆传峰的供述和辩解;
4. 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传峰利用电信网络,虚拟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新宇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陆传峰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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