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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光权、杨某某、甘某某非法买卖、制造枪支)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陆光权,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26261991********,瑶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05月08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2626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04月27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26261979********,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04月27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光权、杨某某、甘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陆光权到被告人甘某某、杨某某夫妇经营的“**经营部”购买物品时,发现店内有射钉器销售,经询问被告人杨某某得到可以将射钉器改装成射钉枪的答复后,被告人陆光权预付了300元给被告人杨某某,约定次日取枪后付余款150元。当晚,被告人杨某某将需制造一支射钉枪销售的事告知被告人甘某某,被告人甘某某就在店内利用自家销售的电焊机、切割机等制造了一支射钉枪。次日,被告人陆光权来付了余款150元后,又以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盒共200枚射钉弹,以30元购买了三市斤铁砂。一个星期后,被告人陆光权再次到“**五金经营部”内以4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杨某某购买一支射钉枪,同样当晚由被告人甘某某制造一支射钉枪,次日交付。经鉴定,送检的两支疑似射钉枪是用射钉器改制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光权、杨某某、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光权向被告人杨某某购买二支枪支的行为,被告人杨某某要求被告人甘某某制造二支枪支并由其出售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买卖枪支罪追究陆光权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陆光权、杨某某、甘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庆洪

检察官助理:何志鹏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陆光权联系电话1878761****;杨某某联系电话1510881****;甘某某联系电话13508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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