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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军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184号 

被告人陆军,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78********,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住******村民委****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军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陆军携带作案工具一字型螺丝刀在本市长安镇、大岭山镇,通过将被害人的汽车车窗玻璃撬坏的方式,进入到汽车内实施盗窃。经查,2019年12月2日凌晨,陆军在长安镇**路附近,通过上述方式将被害人郑某某的粤SU****汽车(维修价为650元)、被害人甘某某的粤B9****汽车(维修价为1495元)的车窗玻璃撬坏;2019年12月3日凌晨,陆军在大岭山镇**村**路**号附近,通过上述方式将被害人胡某某的粤BQ****汽车(维修价为620元)、被害人杨某某的粤SP****汽车(维修价为419.04元)、被害人唐某某的粤SU****汽车(维修价为997.89元)、被害人黄某某的粤SX****汽车(玻璃维修价为392.79元)、被害人方某某的粤S4****汽车(玻璃维修价为625元)、被害人覃某某的粤S6****汽车(维修价约为400元)、被害人唐某某的粤LP****汽车(维修价约为600元)、被害人冯某某的桂FB****汽车(维修价为400元)、被害人周某某的粤BC****汽车的车窗玻璃撬坏,以上汽车车窗玻璃维修价值共约6599.72元。2019年12月3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长安镇**社区**路**号**网吧将陆军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郑水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军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军无视国法,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婷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陆军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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