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陆升良,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9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功伟,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31970********,仫佬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号。2019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升良、罗功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陆升良、罗功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功伟经过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号**汽配店门口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粤E38****号的凯剑牌黑色女装摩托车没有拨摩托车钥匙,于是找到陆升良商量一起盗走该摩托车。接着两人来到**路**号**汽配店门口将该摩托车盗走,得手后由陆升良驾驶被盗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29元。现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陆升良、罗功伟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被告人陆升良、罗功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升良、罗功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升良、罗功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陆升良、罗功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业宏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陆升良、罗功伟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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