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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名敏、王恩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陆名敏,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沙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福建省三明市沙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恩海,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沙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沙县**镇**街**号。因涉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名敏、王恩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陆名敏、王恩海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名敏、王恩海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间,被告人陆名敏通过手机浏览新葡京娱乐城赌博网站时,得知他人需要利用银行卡接收犯罪所得的赃款后,便与被告人王恩海通谋,提供被告人王恩海名下的银行卡接收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并帮助取款,从中牟利。

2020年4月28日,谢某某被人假意建立男女朋友关系、以帮忙操作比特币为由骗得其通过手机银行向诈骗分子的账户转账人民币35万元。其中人民币349995.8元被诈骗分子转入被告人王恩海持有的银行账户内,被告人王恩海将人民币349900元取出交给被告人陆名敏,被告人陆名敏将该笔款项在约定地点交给诈骗分子。

2020年5月8日,诈骗分子将人民币4万元转入被告人王恩海持有的银行账户内,被告人王恩海将其中的人民币2万元取出交给被告人陆名敏,剩余人民币2万元由于被银行冻结,被告人陆名敏自行垫付人民币2万元,后将人民币4万元在约定地点交给诈骗分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谢某某、陈某某证言;被告人陆名敏、王恩海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名敏、王恩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其中被告人王恩海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名敏、王恩海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接收、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名敏、王恩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恩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仲馨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陆名敏、王恩海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起诉书副本十五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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