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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国际盗窃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陆国际,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206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南通市崇川区**园**幢**室(户籍地南通市崇川区**镇**村**组**号**室)。被告人陆国际曾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11月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2月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吸毒,于2012年12月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盗窃,于2013年2月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赌博,于2015年12月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罚款五百元; 曾因盗窃,于2017年6月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七日; 曾因盗窃,于2018年7月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盗窃,于2019年5月1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盗窃罪,2019年10月29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5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陆国际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国际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陆国际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国际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陆国际至南通市崇川区**路**号**中心传达室,见室内无人,乘机从被害人徐某某放在室内沙发上的背包内盗走人民币1000元。

2020年1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陆国际至南通市崇川区**村**幢**室被害人丁某某经营的店面房内,以购买鸡蛋为由,乘被害人丁某某取纸箱之机,打开店内桌子抽屉,盗走人民币300余元。

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陆国际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陆国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赃款人民币41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陆国际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陆国际的供述;

4.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国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国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国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国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国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建伟

检察官助理:孙贵斌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陆国际现羁押在南通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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