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915号
被告人陆士亮,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层,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1996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4月因犯抢夺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4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士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士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陆士亮至本市平顺路35号张理成经营的巴比馒头店内,趁店内无人之际,窃得柜子抽屉内的营业款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逃离。随即又至本市汾西路795号老北京布鞋店内,趁营业员不备窃得店内柜台上的营业款人民币100余元逃离
2020年4月4日,民警在本市江杨南路466弄17号门口将被告人陆士亮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店内遭窃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陆士亮指认现场图片,证实被告人陆士亮盗窃巴比馒头店内营业款的事实。
3.被告人陆士亮的供述、亲笔书写《悔过书》,证实被告人陆士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被害人张某某提供营业额记账本,证实2020年3月16日的营业款为人民币2200元。
5.公安机关出具《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陆士亮家门口将其抓获的经过,以及陆士亮疫情期间未离开上海的事实。
6.《户籍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陆士亮的基本身份和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士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士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士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士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士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士亮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云
检察官助理:傅明姝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陆士亮现羁押在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案犯身份卡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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