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19〕627号
被告人陆家贤,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041955********,汉族,初中文化,**建工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小区**号**室)。被告人陆家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家贤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1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因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2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陆家贤在没有任何资金的情况下,骗得被害人韩某某信任帮其设立**建工有限公司,并虚构其已经承接了山东烟台港土石方工程、天津港填海土石方等工程,通过收取设立分公司风险金等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韩某某、谢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545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7月份至2017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陆家贤虚构已经承接山东烟台港土石方工程、天津港填海土石方等工程,骗得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6200000元及朴卡酒20箱。
2.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陆家贤虚构已经承接了天津港土石方工程,骗得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4750000元。
3.2015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陆家贤虚构设立**建工有限公司分公司可以优先承接工程,骗得被害人魏某某缴纳风险金人民币2000000元。
4.2015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陆家贤虚构设立**建工有限公司分公司可以优先承接工程,骗得被害人梁某某缴纳风险金人民币500000元。
5.2018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陆家贤虚构设立**建工有限公司分公司可以优先承接工程,骗得被害人张某甲缴纳风险金人民币2000000元。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陆家贤被上海铁路公安处无锡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商登记资料、银行交易明细、韩某某报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董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张某甲、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陆家贤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家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嵚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陆家贤现被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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