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乔南,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漯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7********,汉族,中专文化,曾系南京**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镇**村**号)。被告人乔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岭、乔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岭、乔南,听取了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4月30日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3月15日、5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2月1日、4月15日、6月30日,本案各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日,南京**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注册登记成立,系**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自成立以来,南京**公司在本市秦淮区**路**号**大厦**楼、**南路**号**室等地,以居家养老的名义,通过招募业务员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艺术品交易合同》、《居家服务合同》,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集资参与人变相吸收公众资金。
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陆岭担任南京**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工作,通过上述方式,向集资参与人变相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千余万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陆岭担任**集团南京地区城市督导,负责南京地区12家客服中心的督导管理工作,通过上述方式,向集资参与人变相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3亿余元。
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乔南担任南京**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该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工作,通过上述方式,向集资参与人变相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3亿余元。
2018年10月12日、9月27日,被告人陆岭、乔南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资料、《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审核报告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马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岭、乔南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岭、乔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 东
附:
1.被告人陆岭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被告人乔南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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