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2939号
被告人陆嵘(绰号“六哥”),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门**室,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5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2015年8月1日被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于次日变更为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1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4月7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被告人陆嵘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对被告人陆嵘予以收监执行;2018年9月13日,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陆嵘开展了收监工作;2018年9月26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陆嵘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嵘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7日将陆嵘贩卖毒品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9年10月10日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19时,被告人陆嵘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门口,以人民币1200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将重约1克的小包冰毒(甲基苯丙胺,下同)卖给周某某(已判决),周某某随后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门口将上述冰毒以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江某某。
2019年1月23日20时,被告人陆嵘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门口,以1200元的价格,将重约1克的小包冰毒卖给周某某,周某某随后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门口将上述冰毒以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江某某。
2019年1月2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陆嵘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门口,以1200元的价格,将0.59克冰毒贩卖给某某,被当场查获。后民警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被告人陆嵘家中查获冰毒2.46克。
2019年4月11日9时许,被告人陆嵘经事先约定,以2000元的价格,向蔡某某贩卖2克冰毒。后民警在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2楼到3楼转弯水管边上查获两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经称重共计1.33克。
上述事实有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人江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工作情况、相关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户籍资料、被告人陆嵘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嵘对上述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嵘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嵘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陆嵘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建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陆嵘现羁押在奉贤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随案移送光盘2张。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款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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