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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9〕1181号

被告人陆平,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84********,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州市**区**路**号,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平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 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陆平出资登记设立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认缴),住所地为本市**区**路**号**层,登记经营范围为开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技术转让、服务、咨询,旅游票务,代理、发布广告等。公司股东初始登记为杨某某(陆平女友,占股49%)、胥某某(占股51%);2018年8月23日,在陆平的安排下**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为林某某(另案,占股15%)、刘某甲(另案,占股8%)、张某甲(另案,占股8%)、包某某(另案,占股8%)、陈某某(另案,时由其妻子唐某某代持股8%),以及袁某某(未在案,占股15%)、张某乙(代陆平持股30%,系公司雇员)、郭某某(未在案,占股8%);2018年12月21日变更登记为一人股东张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初始登记为杨某某,后变更为张某乙。

 2018年7月许,**公司在本市**区**大道**酒店**楼办公运营,后搬至本市**区**街**号**大厦**座**楼**号继续经营,陆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管理决策公司**活动。后陆平相继任命林某某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任命刘某甲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任命陈某某为**,负责产品销售;任命包某某为**,负责产品宣传;任命张某甲为**,负责产品宣传;任命袁某某为**,负责软件开发及技术支持;任命郭某某为**,负责内部运营;任命刘某乙(陆平女友母亲)为**,负责公司资金的收支。随后,陆平伙同林某某、刘某甲、陈某某、张某甲、包某某等人使用化名,策划并实施虚假的“**公司获国际CSIT天使投资1000万签约仪式”,并对外虚假宣称公司系“政府扶持项目”以虚增公司实力,采用口口相传、招商会等形式对外进行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本市向社会公众宣传认购公司股权、认购共享广告机等投资项目,以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林某某、刘某甲、陈某某、包某某、张某甲等**公司人员均对外招揽客户投资,并获取投资额3%-30%不等的提成。

客户确定投资后,与陆平、林某某、刘某甲等人在**公司签订相应合同。其中,认购公司股权为客户出资20000元(后期变更为50000元)认购**公司0.05%的股份,并签订《高级合伙人协议》、《股权代持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公司,乙方客户,乙方出资额20000元(50000元)成为合伙人;乙方享有分红权,获得价值10000元的数字资产及10000元的广告宣传费,并只享受利润分配,不承担债权债务及风险;乙方购买的股份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代持。认购共享广告机为客户以每台1280元(后期为1980元)的价格向**公司购买可给手机充电并同时播放广告的共享广告机,公司按每台每日6元向客户返利,并签订《认购共享智能终端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客户,乙方**公司,甲方以每台1280元(后期为1980元)向乙方购买共享传媒终端,并由乙方托管,统一投放市场。至案发,**公司均未向投资者交付共享广告机设备。

上述合同签订前后,投资者在刘某乙处通过POS机刷卡、银行(含微信、支付宝)转账、现金等方式向**公司对公账户、张某乙、刘某乙私人账户等账户转入投资款,再由刘某乙等财务人员按陆平的指示将投资款用于经营开支、支付客户本息、支付工资提成、投资其他项目等。其中,袁某某以股权回购的方式获得120000元;林某某、刘某甲、陈某某、包某某、张某甲以工资、股权回购的方式合计获得28万元;陆平以支付共享广告机设计费、模具费、睡眠检测仪设计费的形式分别向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5万元、向**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2万元、向深圳**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5万元。

经司法审计,截止2019年8月26日,**公司向96人非法吸收资金3482680元,已返租金314549元。其中,已报案52人,涉案2552624元,报称已支付本息金额408943.2元。

2018年12月,林某某、刘某甲、陈某某、张某甲退出公司,由陆平、包某某、夏某某继续运营至停业。2019年1月,因**公司停止支付返利,刘某丙等人发现陆平逃匿后陆续向太升派路出所报案。2019年1月15日,陆平被民警询问调查后潜逃,并拒不配合民警处理善后事宜,同年5月13日其在绵阳火车站被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平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高额投资回报对外宣传,向不特定群众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过程中,陆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陆平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换押证、提票各陆份、量刑建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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