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陆庆豪,绰号“二哥”,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450621198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上思县**镇**村**屯**号,住上思县**镇**巷**房。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上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炳华,广西昊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庆豪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9时许, 被告人陆庆豪接到其二姐陆某甲的电话诉称被丈夫林某甲殴打,陆庆豪得知消息后便与其弟弟陆某乙(另案处理)一起到上思县思阳镇华加村亨利隆小区找到林某甲,后陆庆豪、陆某乙二人对林某甲进行殴打。殴打后陆庆豪驾车行至上思县思阳镇三华桥附近时接到林某甲的电话,陆庆豪随即返回现场。陆庆豪在亨利隆小区楼下与林某甲母亲发生争吵后,陆庆豪就从其驾驶的小轿车内拿出一把水果刀冲至林某甲家厨房并持刀往林某甲腹部捅刺,致使林某甲腹部受伤。陆庆豪打电话报警后驾车行驶至上思县华加村制药厂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入院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3、证人陆某甲、陆某乙、林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陆庆豪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有效,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庆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庆豪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陆庆豪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陆庆豪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陆庆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慧东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陆庆豪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全部案件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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