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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建凤、杨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陆建凤,女,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镇**路**号。被告人陆建凤曾因赌博,于2018年1月1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陆建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建,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路**号。被告人刘建曾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3月31日被劳动教养1年;因吸毒,于2020 3月1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同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7日被灌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灌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3月,2016年2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路**号。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路**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5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巷**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9月1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1月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路**号。被告人胡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1月1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建凤、邵某某、卢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刘建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二案具有关联性,2020年5月27日,本院决定将二案并案审查起诉。并分别于20204月28日、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陆建凤、邵某某、卢某某、杨某某四人合伙在灌云县**盐场**卢某某家、**盐场闲置空屋内开设赌场,以牌九方式聚众赌博,前后开有30余场,并从中抽头,非法获取人民币29200余元。

2.2020年1月至3月,被告人陆建凤、胡某某、刘建三人合伙在灌云县**盐场陆建凤家附近空屋及其他闲置空房内开设赌场,以牌九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非法获取人民币13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潘某某、乔某某、夏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陆建凤、邵某某、卢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刘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建凤、邵某某、卢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刘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陆建凤、邵某某、卢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刘建开设赌场,从中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部分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建凤、邵某某、卢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刘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兆华

检察官助理:关卡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陆建凤、邵某某、卢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陆建凤电话:1505117****,杨某某电话:1381567****,邵某某电话:1537151****,卢某某电话:1570513****,胡某某电话:1330512****,刘建现被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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