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755号
被告人陆建华,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02197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村**幢**单元**室。2007年8月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于2013年3月22日被假释,2014年5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合并执行刑期4年6个月,201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建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陆建华利用其在金华市**商贸有限公司上班的名义,获得**副食店老板胡某某的信任,以公司需要采购香烟为由,先后从副食店胡某某处骗得5条黄鹤楼、41条阳光利群、5条休闲利群香烟。后陆建华将骗取的香烟转卖至**烟酒店,非法获利人民币17300元。经鉴定,上述被骗的香烟价值人民币17957元。
案发后,被告人陆建华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元。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陆建华在金华市婺城区**新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归案经过、收款收据、欠条、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建华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建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建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陆建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陆建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妍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陆建华现在家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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