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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建表贩卖毒品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770号

被告人陆建表(自报),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0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建表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陆建表于2020年3月底在广西百色市德保县在上家“老某某”(在逃)处购买3000元毒品海洛因,后开始在东莞市桥头镇汽车站附近路段通过微信联系好交易地点后,多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韦某某、农某甲、农某乙、吴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在本市桥头镇汽车站附近三次分别贩卖200元(约0.24克)、200元(约0.24克)、100元(约0.12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农某乙。

(二)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陆建表在本市桥头镇汽车站附近两次分别贩卖100元(约0.12克)、100元(约0.12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农某甲。

(三)2020年6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陆建表在本市桥头镇汽车站附近贩卖100元海洛因(约0.12克)给吸毒人员吴某某。

(四)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陆建表在本市桥头镇华富路附近贩卖400元海洛因(约0.48克)给吸毒人员韦某某。公安人员于2020年6月19日将陆建表抓获,在陆建表左边裤袋内搜获19颗包装好的海洛因(共净重2.4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海洛因等物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陆建表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建表无视国法,贩卖海洛因不满十克给他人,且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建表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陆建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陆建表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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