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慧良、沈立斌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1〕Z31号

被告人陆慧良,曾用名卫良,绰号“矮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浙江省德清县人,住浙江省德清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5月23日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12月8日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6月21日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日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7日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卫某某,绰号“阿松”,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立斌,绰号“毒蚊”,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浙江省德清县人,住浙江省德清县**镇**路**号**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9月29日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5日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慧良、卫某某、沈立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至同年9月16日期间,被告人陆慧良伙同被告人卫某某、被告人沈立斌窜至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租住红星街道龙城丽都小区10栋2单元1302号,通过QQ程序与上家联系,由上家邮寄GOIP设备和手机卡,被告人陆慧良、卫某某、沈立斌在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仍按照上家要求,为其实施电信诈骗提供了帮助,并以此牟利。其中被告人陆慧良、卫某某负责调试GOIP设备,陆慧良离开泸州后被告人卫某某听从陆慧良安排继续维持GOIP设备运行并根据上家要求不断更换插在GOIP设备上的手机卡。被告人沈立斌负责收取上家寄来的装有手机卡的快递包裹,并将手机卡交由卫某某使用。经查明,2020年9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的被害人陆某某被电信诈骗25.6万余元,其接到的诈骗电话1305881****与被告人卫某某插入过GOIP设备的手机卡号相对应,通话时占用泸州市龙马潭区西南商贸城十区-2的基站。2020年9月16日21时许,民警接到线索在龙城丽都小区10栋2单元1302号抓获被告人卫某某、沈立斌,当场查获GOIP设备3台,手机卡81张。2020年10月,被告人陆慧良因涉嫌其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在浙江省德清县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后于同年11月9日移送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慧良、卫某某、沈立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慧良、卫某某、沈立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慧良、卫某某、沈立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慧良、沈立斌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慧良、卫某某、沈立斌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慧良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卫某某、沈立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沛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慧良、卫某某、沈立斌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